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1104号
申请人: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广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明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富,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绵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帮禄。
申请人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绵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价值62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秋艳
书 记 员  张芸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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