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磷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川0682财保7号
申请人: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广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92520U。
法定代表人:王明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珂吉,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珣,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石亭江大道北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2384Q6H。
法定代表人:薛飞。
申请人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以保函形式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在231万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2021年7月14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受理仲裁通知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辛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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