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3民初522号
原告: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济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波,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广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明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清金,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树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年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波,恒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荣清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千年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木式家具定制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被告承包的工程范围包含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室外消防工程、水泵房等消防工程在内(上述消防工程的估价为5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就新建实木板式家具定制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2018年3月对外公布了技改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及说明,招标范围包含消防工程,其后进行了三次补充说明,明确了不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被告以710万元的固定包干价中标,2018年4月8日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了工程承包范围及发包人自理的工程范围,补充协议也明确了未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后被告进行施工,并分别于2018年9月25日、10月8日向原告两次发函申明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室外消防工程、水泵房等消防工程系在工程承包之外,要求原告落实并安排实施。原告对该两份情况说明不认可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告发送了一份律师函,申明上述消防工程包含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应由被告施工完成。被告再次复函予以否认。鉴于此,原告提起了确认之诉,同时要求被告对上述消防工程按照进度予以施工,不得影响施工进度。如法院确认上述消防工程包含在工程承包范围之内,则被告对上述消防工程予以施工属于合同内应尽义务;如法院确认上述消防工程不包含在工程承包范围之内,则原告在合同总价之外,另行向被告支付上述消防工程的工程费用。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恒工公司辩称,其一、原告在第二次补充说明中明确所有配电不纳入招标范围,我公司投标书完全按照原告招标要求进行招标,工程报价中也没有配电部分;二、我公司也具有消防施工资质,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提醒原告对于案涉施工项目尽快落实,但原告的设计至今未经当地消防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即便施工也无法通过验收。三、原告对于我公司提示推卸责任。综上,我公司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履行合同以外的义务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正如原告在诉状的结尾所述如果法院确认案涉项目在工程范围之外,在原告另行支付工程费用的前提下,我公司按照承诺完成案涉工程。被告本身也是希望完成案涉项目,但无法通过验收,被告就无法施工。
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依法提交了双方的身份信息证明、2018年3月11日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及补充说明、施工设计图纸、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技术改造项目施工进度情况说明、律师函、回函、3月16日第二次补充说明、投标报价明细表、招标工程量清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记录在卷。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1日,千年树公司发布了《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及说明》,载明建设工程名称为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实木板式家具定制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新建工程。建设地点:青白江区西林板块,黄金路以南,同心大道以东。建设工程内容:1号库房、成品存放间、建筑面积6676.41平方米;1号车间,建筑面积3367.91平方米,合计总建筑面积10044.32平方米。招标范围:钢构部分、土建部分、门窗部分、外墙乳胶漆、消防工程。2、承包方式:本工程按中标造价,以包工包料形式进行承包。3、投标报价:清单报价。1)室内地坪材料由甲方供应,只计算施工费用;2)水电工程不纳入招标范围;5、招标资料:投标单位领取资料主要为电子文档U盘1个,内容包括:全套施工设计图及设计材料;全部工程材料汇总清单。10.、投标单位中标后,在5天内凭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其合同条款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的内容及有关规定,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2018年3月13日,千年树公司发布招标补充说明,载明:各招标单位,我公司实木板式家具定制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1号库房、成品存放车间和1号车间新建工程,因投标分项材料清单不详,现补充说明如下:一、施工方式:室内地坪按图纸施工,地坪厚度为15厘米。二、招标控制价7,570,396.24元。2018年3月16日,发布招标第二次补充说明,载明:1、给排水工程纳入招标范围内。2、所有配电部分不纳入招标范围。4、幕墙玻璃不在招标范围。5、消防水箱暂估价20,000元。6、1号车间墙面钢檀条量有误,确切量为7.99T。7、本工程按总包干价承包。在工程图纸范围内无论工程量清单和材料计算多与少,都视同已计算在总投标总价以内,对总投标包干价不产生工程价变更。2018年3月21日,千年树公司发布第三次招标补充说明,载明:1、室内地坪施工费不纳入招标总价范围内。2、招标控制价不变。3、工程款支付方式:钢构基础完成付30%;主体钢构安装完成后付20%;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付20%;验收交工后,除质保金外6个月付清。
2018年4月8日,千年树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恒工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一、合同概况7.1本工程承包范围:以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审查后的全套施工图、招标文件、招标补充说明等内容编制的投标清单文件中的全部内容。7.2、发包人自理工程范围包括:招标文件、招标补充说明、施工图里注明不包含内容项目。四、签约合同价:人民币7,100,000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消防水箱)人民币2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1)投标清单2)招标文件;3)招标文件补充说明;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条款1.9.1条:清单风险范围:承包人承担投标清单中,该计量单位下的工程量误差和综合单价误差,结算时不调整。但所有投标清单中未列项目或该项计量单位以外数量按实结算,价格计算方式详“10.变更”条款。同时该合同还对竣工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8年5月8日,千年树公司与恒工公司双方签订了《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实木板式家具定制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载明:7、按照招标文件与招标补充说明内容,未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之内的项目摘录如下:1)配电部分;2)成品存放车间二、三层楼卫生间取消;3)1号库房、成品存放车间(一、二、三楼)和1号车间取消室内装饰装修,所有的内墙装修只需刮白;4)幕墙玻璃;5)消防水箱暂估价20,000元;6)室内地坪材料和室内地坪施工费。以上所列1-6条内容均不在工程总价之内。8、未列入招标说明的,也未列入合同总价的是1号库房轻质隔离墙和设备房内的消防水池。
上述协议签订后恒工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9月25日,恒工公司向千年树公司发出了《关于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实木板式家具定制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施工进度的情况说明》,告知案涉项目的主钢构安装完成,要求千年树公司对工程承包范围外的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室外消防工程、水泵房工程及时落实并实施。2018年10月8日,恒工公司再次向千年树公司发出了《关于成都千年树实木板式家具定制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标清单中未列项目工程造价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恒工公司再次列明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室外消防工程、水泵房消防工程的项目系在其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总造价为548,755元,要求千年树公司对造价进行核实。千年树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就上述两情况说明向恒工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认为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室外消防工程、水泵房消防工程的项目并非系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要求恒工公司对上述消防工程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恒工公司后向千年树公司发送了回函,认为上述消防工程并非其招标范围之内。双方产生分歧,千年树公司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案涉千年树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依据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以成都美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审查后的全套施工图、招标文件、招标补充说明等内容编制的投标清单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发包人自理工程范围包括:招标文件、招标补充说明、施工图里注明不包含内容项目。本案中千年树公司作为招标方发布招标第二次补充说明中明确载明:”1、给排水工程纳入招标范围内。2、所有配电部分不纳入招标范围。…….”双方于2018年5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载明:按照招标文件与招标补充说明内容,未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之内的项目摘录如下:1)配电部分……。而消防工程中的火灾报警系统及应急照明系统属于配电部分,本身就未列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且,千年树公司发布的招标说明中明确约定本工程投标报价为清单报价,现有证据显示千年树公司制定的招标清单中消防工程仅列明了管道及消防栓灭火器,并未列明其他消防工程,恒工公司的投标清单系依据千年树公司的招标清单制定的,投标文件中也未列明有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室外消防工程、水泵房等消防工程。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恒工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为投标清单文件的全部内容。对于投标清单文件中没有列明的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室外消防工程、水泵房等消防工程本身并不属于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载明的恒工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范围,也不包含在包干总价之内。故对千年树公司主张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恒工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室外消防工程、水泵房等消防工程在内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千年树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鲜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定峰
书 记 员 郑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