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802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广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明年,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伏诗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