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802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广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明年,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伏诗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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