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旌恢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生。
被执行人:广汉市恒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秀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旌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德阳市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汉市恒丰建筑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阳市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汉市恒丰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广汉市人民法院有应收的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德阳市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汉市恒丰建筑有限公司在广汉市人民法院的案件款********拾元整(小写:180920.00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远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