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工建设有限公司

广汉市乙源商砼有限公司与广汉市恒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汉民初字第1552号
原告广汉市乙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金轮镇亭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恒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广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明年,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8年10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乙源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汉市恒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汉市乙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