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执28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58号13-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053026742。
法定代表人:黄立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并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9944.85元。被执行人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再审已立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902执28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阮岳伟
审判员 卢小洋
审判员 孙敏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国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