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监3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58号13-15层。
法定代表人:黄立明,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闽09民终13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潇婷
审判员 林 玮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颖
书记员 郑玉庭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