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宁德市弘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2740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洪,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德市弘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77518888X。

法定代表人:陈时余。

被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会信用代码913509027053026742。

法定代表人:陈仰英。

原告***与被告宁德市弘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德市弘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石孟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汤先钰

书 记 员 王 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