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2740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洪,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德市弘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77518888X。
法定代表人:陈时余。
被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会信用代码913509027053026742。
法定代表人:陈仰英。
原告***与被告宁德市弘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德市弘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石孟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汤先钰
书 记 员 王 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