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民终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58号13-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德市蕉城区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环三公司未修建北向次入口、变更原停车场位置等改变原规划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经现场勘察,环三公司此种违约行为,客观上必然造成了讼争商铺的价值贬损。因***、***一审提供的宁德市正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咨询报告存在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一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但现***、***二审期间申请对讼争商铺市场价值损失进行鉴定,对因环三公司改变原规划的行为导致讼争商铺价值损失这一事实有必要发回重审予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