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环宇格林粮食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民终15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环宇格林粮食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北大荒辉煌小区3号楼0单元01层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秒,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环宇格林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5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5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环宇格林粮食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