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荆州市建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田时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27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建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荆州市建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于振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