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1门****。
法定代表人张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荆州百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楚源路**
法定代表人邵长波。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百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0民终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百盟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613251.81元【工程款本金1327779.8元、利息90239.50元(以2063010.08为基数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利息116061.51元(以2063010.08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7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2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执行费18349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