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0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义乌小商品城一期2栋3楼3023-3027号。
法定代表人:张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选坤,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圣国,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由、鉴定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为:2018年12月19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就案涉宿舍楼外墙装修工程发布招标公告,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招标公告内容进行应标,并以114.8万元价格中标。2019年1月2日,双方签订《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事后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在铲除案涉宿舍楼外墙瓷砖后,墙面出现大面积严重凹凸不平,需要全面整体抹灰找平,增加大量的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2项和第4项关于施工中存在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和需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的约定,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去函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协商处理此事,但皆为拒绝,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迫停工。然而,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却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不顾双方合同约定和客观事实,对招标文件断章取义,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严重不当。具体如下:第一,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和依据的招投标文件存在严重不合理,必须进行修改且增加造价。首先,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在作为合同附件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施工清单等文件中虽然隐含了零星抹灰,但对案涉的整体抹灰找平预计不足。而对比其发布的第二次招标文件,在《技术方案》中明确增加了“对墙面做整体挂网抹灰处理”;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更是明确备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瓷砖拆除后基面凹凸不平,需整体基面进行抹灰找平。”对比两次招标文件,可以清楚的看到第一次招标时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未预见到需对拆除后的墙面进行整体抹灰找平,并不像一审法院所认定“施工内容必然包括抹灰找平”。其次,因案涉抹灰找平属不可预见性工程,只有在铲除案涉宿舍楼的外墙瓷砖后,才能知晓墙面是否存在大面积的严重的凹凸不平,是只需零星抹灰还是需要进行整体抹灰找平,在外墙瓷砖铲除前,是无法予以判断的,故未对整体抹灰找平进行报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该具备对每一个工艺流程可能再现的问题具备判断的能力并以此投标”,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苛负了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无法承担的要求和责任。再次,因整体抹灰找平不属招标文件列明的内容,也不属可预判的必做的工程,且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对其进行报价,故整体抹灰找平不属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施工范围,不适用包干价格的约定。第二,案涉整体抹灰找平项目造价近70万元,若由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将显失公平。若对三栋宿舍楼共计11812.86平方米的外墙进行抹灰找平,则工程造价高达696840元。该项造价已超合同总金额1148000元的60%,若要由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这显然是无法承受的。在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部分工程量后,后续工程中标价反而高于第一次中标价。而一审法院将其归于材料市场价格影响,那按一审法院计算方式:470253÷1148000=40.96%,前后两次投标的时间间隔仅半年,半年内的材料价格上涨就高达40.96%?!而查询荆州市建筑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发布价格,2019年7月相比1月份,在抹灰找平项目中的材料价格上涨占比不足8%。可见,二次中标价格的上涨主要是在施工内容中增加了整体抹灰项目。而该整体抹灰的费用本应由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支出,现计算在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头上显失公平。第三,在合同履行中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违约,有权拒绝承担不公的责任。因无偿承担整体抹灰找平项目对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显失公平,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多次向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去函主张权利。在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想友好协商,尚未在1年期内行使撤销权时,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即已通知解除案涉合同。可在案涉合同解除后,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不能再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撤销该合同,但原合同的相关约定同样因显失公平而归于无效,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样可依公平原则免除对自己不公的责任。在发现存在整体抹灰找平的额外项后,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边依据诚信原则继续施工,一边连续致函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请求协商解决该问题。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拒绝协商,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只得被迫停工,在整个合同履行中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都不存在过错,都不应承担责任。合同的解除以及后续的施工费用,都是因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的原因所引起,与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一审法院却对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显失公平的主张和抗辩理由,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选择适用法律,其法律适用严重错误,严重侵害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第四,即使按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的自认,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施工总费用也遗漏了空调拆除费用。鉴定机构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说明中明确表述,对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不另计价(如拆除空调)。故该鉴定意见中依据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计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造价168253.63元,是不包含拆除空调费用的。而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在《宿舍楼外墙装修工程已完成量及费用确认》中已核算了拆除空调费用10416元,该笔拆除空调费用10416元应归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不应返还。综上,因案涉墙面拆除后不可预见是否需要整体抹灰,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价格只包含了零星抹灰价格,故将整体抹灰项目归责于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对其显失公平。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有关“招标文件存在严重不合理,必须进行修改且增加造价”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铲除外墙原有瓷砖重新进行装修,必然会涉及到抹灰找平,不抹灰找平是无法进行重新装修的,这是一个普通人都知晓的常识性问题,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然认为这是一个“不可预见性”的问题,完全是在为自己推脱责任寻找借口。事实上,从招标文件及双方合同可以看出,抹灰找平包含在工程范围内。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果尔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均对“水泥砂浆墙面修复工程量”进行了报价,所有投标人均清楚涉案项目需要在外墙瓷砖拆除后用水泥砂浆抹灰找平进行墙面修复,所以说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的招标文件不存在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所称的“必须进行修改且增加造价”的情形。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提供的《宿舍楼外墙装修工程技术方案》中已经通过图片和文字提醒过投标人墙面存在空鼓、水泥砂浆块脱落等情况。旧瓷砖拆除后墙面凹凸不平的程度是各投标人要自行研判并确定报价的,且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已经在投标须知中提醒“投标人须详细踏勘施工现场,报价时充分考虑风险费用”。不管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是否与实际相符,既然自己作出了预估判断并中标了,就应当遵守。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工程款,势必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装修建筑企业,如果认为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的招标文件有任何歧义或问题,也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第3.2.1条的规定要求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进行澄清。但事实上,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仅未在投标前对招标文件提出过任何质疑,而且在投标文件《差异表》中对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招标的技术规格和经济条款均无异议,这也说明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完全接受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全部招标文件内容且无任何疑问和异议的。即使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的招标文件中有漏项或不明确,根据《招标文件》第5.7.7条的约定,投标人的报价中,应包含“(9)规范要求或规范所隐含要求及施工图纸中没有反映的工程但在具体施工中必做的工程量等各项费用;”、第八项“(8)投标人报价应包含各种辅材及施工中出现的土建等辅助项目的费用,各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计入费用,在以后施工中不做增加。”及双方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水泥砂浆抹灰找平墙面修复也应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价中,施工中不应做增加。另外,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在第二次招标中明确了“对墙面做整体挂网抹灰处理”为由,反推第一次招标的内容不包括抹灰找平。这种推断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毫无逻辑可言。第一次招标中是有“对墙面做整体挂网抹灰处理”内容的,第二次招标内容并不是增加了工序,而只是对第一次招标中已有的工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认为,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关项目合同“显失公平”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是一家电冰箱生产销售企业,而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在外墙装修方面两者谁更有经验,一目了然。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方,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更不可能利用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经验,致使其中标并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试图以工程造价对比来误导二审法院,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对墙面一般抹灰挂玻纤网项目的报价为12.24元/平方米,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按双方无异议的投标计价对墙面一般抹灰挂玻纤网项目的鉴定单价也是12.24元/平方米。虽然鉴定机构按照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单方要求,采取重新套定额的方式,对墙面一般抹灰挂钢丝网项目的鉴定单价为50.17元/平方米,但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时擅自将“挂玻纤网”提高为“挂钢丝网”且未经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同意,对此造成的额外支出当然应当由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从法律的角度,判断是否属于显失公平,不仅要考虑数字上的差异,也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相关经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存在危难急迫的事实、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相关交易习惯等因素。第二次招标合同价之所以高于第一次,主要是由于从第一次招标到第二次招标期间建材涨价,特别是砂石料价格暴涨;另外合同工期从11个月缩短为6个月等因素。但该价格并没有超过第一次招标时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及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次报价,仍在合理范围内。三、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认为,一审认定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构成违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合同的相关约定同样因显失公平而归于无效”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一审法院认定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在无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单方要求增加工程款并最终停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当坚决予以维持,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理念、契约精神。四、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并未遗漏空调拆除费,判决结果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庭审质证过程中,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所提交的《宿舍楼外墙装修工程已完成量及费用确认》明确表示是不认可的,并就此申请了鉴定,且对鉴定意见是无异议的。而该鉴定意见的《鉴定说明》中对拆除空调不另行计价的理由进行了充分说明,即“拆除空调,依据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须知第11页中5.7.7条约定,投标人的报价中应包含《(规范要求或规范所隐含要求及)施工图纸中没有反映但具体施工中必做工程量等各项费用》”,也就是说,“拆除空调”和“抹灰找平”一样都已经包含在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应当重复进行计费。鉴定意见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上所述,根据双方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案涉工程必须做的工程量均已包含在施工范围内,不必须做的工程量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全可以不做,双方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方要求增加工程款并停止合同履行,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责令退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肯请二审予以维持。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一、确认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2日签订的《宿舍楼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经于2019年7月2日解除;二、判令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工程款156547.72元;三、判令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损失417052.28元;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12月19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就案涉宿舍楼外墙装修工程发布招标文件,经2018年12月27日公开投标报价,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148000元报价中标。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须知第2.3项对本次招标建设规模为“3栋宿舍楼外墙原有装修层铲除并重新装修”,第5.7.7投标人报价中,应包含“…规范要求或规范所隐含要求及施工图纸中没有反映的工程但在具体施工中必做的工程量等各种费用…(8)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各种辅材及施工中出现的土建等辅助项目的费用,各投标人根据现有情况计入费用,在以后施工中不作增加。”招标文件第二卷附件中的附件一《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技术方案》第四项施工工艺及第六项外墙施工分项包括“墙面整体涂刷砼、基层防水材料”、附件二《宿舍楼外墙装修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关于换班楼一、二、三的墙面砂浆防水项目特征描述“…2、基层处理:拆除原外墙面砖,水泥砂浆墙面修复工程量投标方,在墙面砂浆防水里面自行考虑报价…”。
2019年1月2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与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案涉工程施工进行具体约定,其中“第二条第1.1中施工工艺包括“墙面整体涂刷砼、基层防水材料”;第三条合同价款为1148000元且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该总价不作任何调整;第四条造价调整规定一次性包干,除甲方要求增减外另行协商,其他情况不作调整”;第五条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0月30日。2019年3月1日,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9年4月12日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现场签证单,载明联系事项“根据《宿舍楼外墙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和《宿舍楼外墙装修工程技术方案》及投标文件,宿舍楼外墙整体装修中,墙砖拆除后没有考虑外墙抹灰找平,实际拆除后墙面高差较大,严重不平,需要对外墙进行整体抹灰找平,共计11812.86平方米”,2019年5月21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恢复签证单“乙方提出关于宿舍楼外墙装修工程增加量不属于额外增加量,我方不予签证并驳回”。2019年5月22日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将原抹灰拆除后,重新采用水泥砂浆抹灰方案,该方案直接影响工程费,特函商议…”,2019年5月24日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由于本工程合同价位1148000元,所以应变更增加费用614268.72元,占总工程量53.5%,若贵公司不增加费用,我公司难以承担,…只好暂停施工等待贵公司决定。”2019年6月9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再次答复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不同意增加费用的请求”,2019年6月15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双方签订《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通知并送达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8月9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向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关于确认已完工工程量告知函件。
2019年7月13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重新招标,2019年8月6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果尔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宿舍墙防水合同》,其中第二条施工内容约定为“…1.3待裂缝处理完毕,对墙面做整体挂网抹灰处理,涂刷砼防水材料…”,工程总造价为1450000元,计划工期180天。
还查明,2019年4月22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出具229600元承兑汇票给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9月6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沙市运营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东方玫瑰园小区20套住房,租赁时间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后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于荆州市昌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昌龙公寓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主张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造成其损失协商未果,故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其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经湖北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鄂宏价鉴(2020)第6-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计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造价168253.63元;2、定额计价工程量没有争议的工程造价259129.33元;3、定额计价25-40厚抹灰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120448.04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有三:其一是双方签订的《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中是否包含“墙面找平抹灰”,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停止施工是否构成违约;其二是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的工程价款计算;其三是因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工造成二次招标价格增加,以及延长工期造成的租赁损失是否属于本案损失计算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一,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之间自愿签订的《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招标文件及双方签订《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有重大缺陷,工程范围不包括墙面抹灰找平。该院认为,首先,从招标文件及双方签订合同对工程施工内容流程的描述上来看,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须知第2.3项对本次招标建设规模为“3栋宿舍楼外墙原有装修层铲除并重新装修”,招标文件第二卷附件中的附件一《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技术方案》第四项施工工艺及第六项外墙施工分项包括“墙面整体涂刷砼、基层防水材料”、附件二《宿舍楼外墙装修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关于换班楼一、二、三的墙面砂浆防水项目特征描述“…2、基层处理:拆除原外墙面砖,水泥砂浆墙面修复工程量投标方,在墙面砂浆防水里面自行考虑报价…”,以及双方签订《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二条第1.1中施工工艺包括“墙面整体涂刷砼、基层防水材料”等条款,两份文件对墙面整体施工工艺流程描述是同一的,对施工方施工内容必然包含“抹灰找平”这一项无疑的。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辩称其投标书中的“抹灰找平”是“一般抹灰找平”,对于拆除瓷砖后出现工程量巨大的抹灰找平是没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交易认知水平上来看,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整个装修工程进行独立的、完整施工是明晰的,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该具备对每一个工艺流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具备判断的能力并以此投标,故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辩解缺乏合理性。其次,从双方《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其他约定内容来看,第三条该工程为固定总价承包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总价不作调整,以及第十条乙方(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书中若有漏项等均被视为乙方将未包含项目费用考虑在合同价款内,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工要求增加费用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对涉案工程约定的是闭口价,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不同意增加工程价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该院认为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停止施工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2019年6月9日答复函催促复工,2019年6月11日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要求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如要解除合同,需另行发送书面通知,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拒绝复工,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2019年6月15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向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解除双方签订的《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通知书载明“该合同自本通知到达贵公司之日起第十一日解除”,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6月21日收到上述通知书,故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2019年1月2日签订的《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7月2日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二,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方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及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了固定工程价款,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定额方式计算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于法无据,不予认可。根据鉴定意见,按照约定计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造价为168253.63元,予以采信,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已支付229600元,故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61346.37元。
关于本案的焦点三,依据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13.5的约定,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的直接后果为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必须对涉案工程进行重新招标,受材料市场价格等影响,中标价上涨为1450000元,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增加的工程价款承担责任,增加的工程价款为1450000元+168253.63元-1148000元=470253元,超过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的诉求375052.28元,故对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主张工程价款损失375052.28元予以支持。其次,关于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主张因为工期延长,导致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需额外承担租房费用,2018年9月6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沙市运营中心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签订时间在第一次招标开始之前,该租赁合同的住房使用主体是否为案涉工程完工后将使用的主体存疑,且案涉工程完工后能否立即投入使用证据不足,故对其租赁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四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与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2日签订的《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7月2日解除;二、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61346.37元;三、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损失375052.28元;四、驳回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6元,由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提交二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两次招投标时荆州市城区建材价格对比表;2.第一次招标时荆州工程造价管理(2018年12月);3.第二次招标时荆州工程造价管理(2019年7月)。证明目的:对比两次招投标时荆州城区的建材价格,大部分材料价格并未上涨,少量上涨幅度也很小,远远不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材料价格上涨40.96%。第二组证据:1.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第一次招标施工方案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核算);2.建设工程造书(依据第二次招标施工方案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核算)。证明目的:第二次价格上涨40余万元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两次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和清单的内容不同所致。
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质证称:关于第一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首先,对比表是上诉人自行编制的,没有人进行确认,只是单方面的陈述。其次,一审判决是受材料市场价格等影响,并不是全部的原因。招投标价格是双方的合意,与材料价格的关系不大。关于第二组证据,因已经委托一审法院进行了鉴定,而且这份鉴定报告是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委托做的造价书,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事实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提交二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的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签订的《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3栋宿舍楼外墙原有装修层铲除并重新装修。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认可的涉案工程最终到达的目的就是宿舍楼外墙装修一新,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2.3项对本次招标建设规模为“3栋宿舍楼外墙原有装修层铲除并重新装修”;《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施工内容:施工工艺如下:拆除墙面瓷砖——清理基面及凿除空鼓及裂缝部位——切割墙面裂缝——……墙面整体涂刷弹性面层涂料——竣工验收。无论是从合同的目的还是工程施工流程,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中不包含“墙面找平抹灰”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宿舍外墙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148000元,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该总价不作任何调整。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工要求增加工程费用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停工,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解除了与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重新对宿舍外墙装修工程进行招投标,因工期延误及砂石料等建筑材料上涨等因素,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第二次招标的中标价较第一次的中标价实际上涨了470253元,该费用是因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造成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多支出的费用,一审法院依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由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湖北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375052.28元,并无不当。综上,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45元,由湖北建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冀松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潘 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