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睿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梅爱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6民初3265号
原告:***,曾用名***,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蕲春县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梅爱国,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湖北睿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付畈村四组(**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MA48G9AD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梅爱国、孙金林、湖北睿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2020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