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等与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3民初10503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李秀云,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李坤,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杜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4126172Y。
法定代表人:丁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建发,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国际科技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7861344W。
法定代表人:丁振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平,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杰,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建政,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礼斌,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秀云、李坤与被告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杜建政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方园独任审判,并于2018年7月6日、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后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云、李坤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被告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松、颜建发、被告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杰、被告杜建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礼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秀云、李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48297.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丧葬费36342元、死亡赔偿金872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12529元,上述共计1019858.36元,扣除已支付的95000元,还需支付924858.36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许,***、章兴桂和李坤至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工地进行施工,后来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通知去大门处拉横幅堵门,章兴桂依照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指令前往现场,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多名员工与其发生口角,章兴桂在多方的刺激下晕倒在地,***、李坤赶到现场后报警,并将章兴桂送往医院,但章兴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三被告对章兴桂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给原告一家带来了沉重的痛苦,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望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杜建政叫***、李坤及死者至无水港工程施工,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应当由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杜建政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1月30日,我公司现场聚众闹事者是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的,闹事期间,答辩人除了维护道口正常秩序,仅出面做劝说工作,没与原告发生肢体碰撞和恶意口角。
被告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并未通知死者去大门处拉横幅堵门,也未指使死者前往现场,答辩人认为死者的死亡与答辩人无关,故我方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杜建政辩称:第一,死者是经答辩人介绍承包了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总包的工程中的部分项目,答辩人也是承包了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分包出的一部分项目,所以答辩人与死者之间并未雇佣关系,且本案损害也并非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所以与答辩人没有关系。第二,答辩人前往事发现场是经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和通知的,据答辩人所知死者及部分原告也是由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前往的,答辩人没有通知原告方和死者去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处进行堵门。答辩人是在到达事发现场当天才知道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也通知了死者前去,在整个过程中答辩人也没有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导致死者的损害发生,本案与答辩人没有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杜建政于2018年10月从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灯光项目,并介绍***承包了该工程中的消防水池项目,章兴桂与李坤一同与***为该项目工作。汤青苗系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上述项目的人员。汤青苗以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其无法向***、杜建政支付工程款,汤青苗遂提出在2018年1月30日,以堵门的方式给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施加压力来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只有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才能向***、杜建政支付工程款。汤青苗的上述提议得到了杜建政、***等人的认同,上述三方人员均于2018年1月30日到达了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厂区,汤青苗还提供了堵门用的标语。
2018年1月30日,章兴桂以腰部系绳(该绳子的另一端系在一辆车上)、坐在地面的方式堵在了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门口,导致车辆无法正常通行。期间,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前来与章兴桂进行过交谈,并起了争执,但双方并未发生体接触。在章兴桂堵门期间,有辆车从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内趁栏杆打开时从厂区内开出(该车辆与章兴桂没有接触),章兴桂看到后,比较激动,晕倒在地,后由李坤等人扶起。接着警察到场,并让纠纷双方前往派出所商谈工资事宜,当时章兴桂状态不是很好,其丈夫***以为其是故意装的、以便于要工程款,故未送其去医院。在双方在派出所谈判的三个多小时中,章兴桂一直坐在杜建政的车上休息。谈判完毕后,***等人又回到工地工作,直到干完活约16点多,***发现章兴桂状态不对劲(神志不清、口唇发紫)将其送往昆山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至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花费抢救费用48297.27元,后因蛛网膜下腔出血,章兴桂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2月4日,四原告与三被告达成《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2018年1月30日9时许,章兴桂(XXXX)与其丈夫***(XXXXX)到精密机械园无水港物流公司讨要工资,后因章兴桂在讨要工资期间发生意外遂送至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而后转入ICU病房维持生命迹象。家属考虑到老家风土,觉得把章兴桂拉回老家入土为安。由昆山无水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杜建政三方先期垫付回老家操办后事所需的费用五万元,包括先期的医疗费用四万元,还有目前医院欠的医疗费用于协议书签订后一并付清。上述95000元均由江苏华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又查明:章兴桂于1965年6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XX镇XX村**。章兴桂于2014年起在昆山居住生活。
上述事实由病历、出院入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及遗失证明、暂住信息及身份证、户户口信息及证明、控视频、询问笔录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一般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汤青苗组织章兴桂等人去堵门时,无法预见会发生章兴桂死亡的后果,且由于章兴桂去世后并未进行尸检,其死亡原因无法查明,进而无法查明堵门事件与章兴桂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汤青苗组织***、章兴桂等人堵门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观点,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观点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秀云、李坤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原告***、***、李秀云、李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 判 长  周方园
人民陪审员  俞惠兰
人民陪审员  刘红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钱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