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孚达苗木繁育基地

某某与荣成市孚达苗木繁育基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荣成市孚达苗木繁育基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1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申字第1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成市孚达苗木繁育基地。住所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南港头村。
负责人李元,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荣成市孚达苗木繁育基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民三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兴军
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
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