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88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