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28号10号楼3-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审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17层。 再审申请人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华劳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4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舜华劳务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舜华劳务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