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68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山东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楼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75592705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