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68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山东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楼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75592705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