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893号
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28号10号楼3-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小周村8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14元(已减半),由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