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鲁坤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893号 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28号10号楼3-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小周村8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14元(已减半),由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