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918号
申请人:***,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28号10号楼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75592705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556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