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187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中,苏州市姑苏区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9年4月10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3元,减半收取2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