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民终6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林、乔扬,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莫邪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艺平、蒋辰,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物业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驾车从外返回住所地南环时,被上诉人无理索取停车费,保安上前阻拦,并故意将上诉人车辆左侧后视镜掰断;2、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误工损失和营养费;3、被上诉人保安殴打业主,应当赔礼道歉。
鼎盛物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鼎盛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384.56元、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00元、财产损失费788元,合计3472.56元;2、鼎盛物业公司向***公开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鼎盛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3年入住南环,因对停车费有异议,未交纳过相关费用。2018年年初小区安装了车辆识别系统。2018年2月***日上午9时许,***驾驶苏E×××××奇瑞轿车从南环出去,五组团门岗电子屏显示需交停车费65元,***未交纳。中午***驾车回来,因其仍不愿交费,鼎盛物业公司保安未放行。至下午2时43分左右,有一辆车进入南环,***跟在后面想进入,遭鼎盛物业公司保安李建平阻拦,在李建平用身体阻拦及***强行开车进入过程中,汽车左前侧后视镜损坏。***将车停入小区后返回门岗,与保安发生肢体冲突。
事发当日***、李建平分别在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吴门桥派出所接受询问。***称:“在跟紧进门的时候小区物业把我的车头拦住,我把车停下来,对我说:‘不交钱不许进。’然后把我左前侧的反光镜掰断了”,“过来三四个保安,开始动手围攻我,我被他们拳打脚踢,起来后我就打电话报了警”,“一个后来围过来的白头发老头先动的手,他往我肚子上踹了几脚,其他人围住我拳打脚踢,主要打我的头部,我抱住头,具体没看清楚谁怎么打的”,“我肚子被那个白头发老头踹的很痛,一直想吐,蹲在那里又吐不出来。两眉之间的部位被打的肿起来一个包,头感觉很晕”,“左前侧的反光镜被扳断了,损失大概500块吧,其他没有”。李建平称:“这个男子回到了车上,趁着其他汽车蓝牙开道闸进小区想跟进去,我一看这情况,我就上前用身体去阻拦他,他没有停直接往里面开,我的保安制服刮到他汽车后视镜,把我衣服也刮破了,他汽车后视镜也损坏了。过了几分钟,他走出来到门岗,说我把他后视镜弄坏了,要我赔还要打我,我说我的衣服也被你刮坏了,之后我和这男子就吵起来,边上的保安队员就通知了保安班长,之后我和对方就扭在一起了,班长这会儿来了,就把我们劝开了。之后班长也让对方出早上的30元停车费,但是对方还是不愿意付,之后他和班长推搡扭在一起,边上的两人看到就上来拉架。”2018年3月5日,苏州市姑苏区吴门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终因双方认定事实有差距(***认为当时保安打人,要求赔偿医药费及反光镜等损失,保安认为不存在打人事实),调解不成。
为证明受伤损失,***提供了:1、门诊挂号诊疗费收据两张,金额均为12元,其中一张姓名***,就诊科室为急诊眼科,日期部分残破,仅显示2018年,另一张姓名李荣华,就诊科室急诊外科,日期为2018年3月1日;2、门诊收费票据一张,姓名李荣华,项目为CT头颅平扫,金额244.20元;3、急诊处方一张,姓名***,日期2018年3月1日,科别急诊眼科,诊断为眼挫伤,合计金额116.36元;4、通用门诊病历一份,姓名处原为“李荣华”,划去后改为***,该病历显示:2月***日15:50分,全身多处被他人打伤1小时,头颅CT;3月1日左眼外伤视物模糊一天,诊断眼挫伤;5、放射科急诊临时诊断书,显示颅底未见明显骨折,日期为2018年3月1日。审理中,***陈述,2月***日是120救护车送的急诊,因身份证未带,医院给了一本作废的病历本,当时意识已模糊,并未注意病历本上的名字,第二天由单位同事陪同去医院,拍CT时才发现名字错误,出示身份证后才改了过来;急诊处方中的药没有配,没有支付这个钱。
以上事实,有监控录像光盘、吴门桥派出所询问笔录、人民调解记录、诊疗收据、急诊处方、病历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因长期对小区停车收费有异议,不愿意支付停车费用,事发当日强行跟车进入小区,致使车辆左前侧后视镜损坏,对此,过错在***,鼎盛物业公司保安对小区车辆进行正常管理,并无不当,针对***的强行跟车,其用身体阻挡车辆亦未超出必要限度,***关于后视镜是鼎盛物业公司保安故意掰断,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从监控视频中亦无法显示系鼎盛物业公司保安故意掰断,故对于鼎盛物业公司保安用身体阻拦及***强行跟车进入过程中导致的汽车左前侧后视镜损坏,鼎盛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返回门岗,与鼎盛物业公司保安发生争执、肢体冲突,双方均未理智、冷静、克制地处理纠纷,进一步激化了矛盾。***系争执一方,在肢体冲突中受伤,因其对纠纷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综合全案案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鼎盛物业公司对***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主张384.56元。经审查,姓名为***的门诊挂号诊疗费收据,虽日期显示不完整,但结合就诊科室、急诊处方,本院予以认定;2018年3月1日姓名为李荣华的门诊挂号诊疗费收据及CT头颅平扫的门诊收费票据,结合病历记载、放射科诊断书以及***提供的票据原件,可以认定为***治疗产生的费用,故对该256.2元予以认定;急诊处方用药,因***未支付该费用,故对该损失不予认定。综上,医疗费为268.2元(244.2+12+12)。
关于误工费,***主张1800元,系2月***日至3月5日共休息6天,每天按照300元计算,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查认为,***并无医院病假证明,亦未提供其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证明,故该项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主张200元,系两次去医院就诊,未提供相应证据。考虑具体就诊情况,酌定50元。
关于营养费,***主张300元,其在家休息6天,按照每天50元计算。因***并无证据证明其有需要营养支持的必要,故对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眼镜损失***8元,经审查认为,眼镜的破损是否在本次事件中造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在事发当日***在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及此后的人民调解记录中并未提出有眼镜的损失,故对该项损失,不予认定。
关于***要求鼎盛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的各项损失合计318.2元,由鼎盛物业公司赔偿95.5元,其余部分由***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各项损失95.5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194元,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鼎盛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停车位,安装车辆识别系统;公司保安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均无不当。上诉人***长期不缴纳相关费用,事发当天在保安要求其交停车费而不愿交纳情况下,强行跟车进入小区,遇保安阻拦致使车辆左前侧后视镜损坏。因此导致车辆损坏及发生纠纷的主要责任在***,原审法院酌定鼎盛物业公司对***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自担70%责任并无不当。***要求鼎盛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称后视镜是鼎盛物业公司保安故意掰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因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及营养费的必要,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叶 刚
审判员 曾雪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