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乐栈公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20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莫邪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辰,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云峰,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乐栈公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站路58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志敏,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乐栈公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508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苏州乐栈公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合计135118.29元,并同意向原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1504.2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费用由被告苏州乐栈公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款项由原、被告双方自行交接)二、如被告苏州乐栈公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其还应向原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另行支付20000元违约金,且原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争议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被告苏州乐栈公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2、2020年7月22日、10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此外,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3、2020年7月22日,本院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4、2020年10月21日,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较多执行案件,已被本院和其他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0年10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合计135118.29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1504.2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元。执行到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与申请执行相同。(执行费2662元未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俞优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