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166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峰,江苏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横塘东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英,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飞,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经本院催缴,原告未在规定时间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该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晓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