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达情、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08民初7881号 原告:达情,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200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苏州广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313号1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孚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横塘东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达情与被告***、***、苏州广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公司)、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装修损失、物品损失、快递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8533.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宏葑二村××幢×××室业主,被告***系宏葑二村××幢×××室业主,被告***将房屋托管给被告广益公司,后被告广益公司将房屋出租给被告***、***居住使用。被告鼎盛公司为宏葑二村物业管理公司。2021年10月9日晚,宏葑二村××幢×××室发生火灾,在火灾救援过程中,原告的房屋及室内物品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后原告与被告就损失赔付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对火灾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要求我方承担火灾责任不予认可。我方于2017年3月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被告广益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由其管理使用,发生事故与出租人无关。我方就火灾发生也不存在过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也明确起火位置为客厅北侧中间地面,该位置使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广益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责任不予认可。1.案涉火灾发生原因是实际使用人点蚊香引发,我方无从预见以及避免。我方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2.关于被告*****的如发生事故与出租人无关,该**我方不予认可,本案为侵权纠纷,不能由合同约定排除责任;3.被告鼎盛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火灾损失扩大,应当承担责任;4.案涉房屋存在转租,实际使用人为被告***、***,我方对此也不知情,我方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也不对此负有任何义务。 被告鼎盛公司辩称,我方对火灾发生不存在任何责任,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次火灾是由房屋居住人使用不当所导致的。原告要求我方承担事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告达情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物业费支付凭证、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视频、收条、付款记录、快递单据、加油费充值记录、装修明细,被告***提交的《资产管理委托合同》《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广益公司提交的《资产管理委托合同》、安全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鼎盛公司提交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值班日志、照片,结合当事人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达情系苏州市姑苏区宏葑二村××幢×××室的房屋所有权人,***系苏州市姑苏区宏葑二村××幢×××室的房屋所有权人。 2017年3月29日及2020年3月20日,***(甲方)与广益公司(乙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两份,均约定:乙方出租代理权限包括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事宜,代甲方签署与房屋租赁相关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押金、定金等相关费用;出租委托代理期限为3年,期限分别为自2017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止、2020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止;月租金3000元,付款方式为季付。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和原有附随的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甲方允许乙方或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格局优化或添置新物品;乙方每月需对房屋定期检查、维护服务,保证房屋的整体质量与安全性;两份合同第七条合同解除部分均手写注明:“如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将房屋交付给广益公司,广益公司对房屋客厅进行了隔断,审理中*****对该隔断知情。 2021年4月16日,广益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苏州市姑苏区宏葑新村××幢×××室D间出租给***使用,租期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同日,双方签订安全协议一份,约定***在外出时应该关好水闸、电闸、燃气阀门,如因此出现安全隐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如因用电不当引起的火灾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担。 2021年10月9日19时50分,苏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苏州市姑苏区宏葑新村××幢×××室发生火灾,火灾主要烧毁家具、家电、日常生活用品等,房屋部分受损,无人员伤亡。2021年11月18日,苏州市姑苏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19时3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客厅北侧中间地面区域,起火原因可排除电气故障与外来火种,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火灾。 广益公司提交案涉宏葑新村内部道路照片一组及广益公司员工的情况说明一份,以证明案涉小区物业公司鼎盛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消防通道堵塞,增大火灾救援难度,扩大火灾损失。鼎盛公司提交《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一份,其中第十五条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所致的损害,鼎盛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鼎盛公司另提交值班日志及照片一组,以证明已履行对消防栓的检验工作。 在本院受理的(2022)苏0508民初1361号案件中,***及***均到庭,该案审理中,*****,苏州市姑苏区宏葑新村××幢×××室D间为客厅隔断间,靠近北面。2021年6月开始由***与***合租,8月***搬离后,由***与***继续合租该房间。*****,火灾发生时该房屋系其与***使用,起火部位在其与***居住的客厅隔断间里,火灾发生前一天晚上***外出,直至火灾发生都没有返回房屋,火灾发生后***说过当天点了蚊香,但蚊香是拿在手里的,没有放在地面。***另提交舞蹈学习协议一份、苏州格调舞蹈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地铁费账单一份、照片一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地铁费账单显示,乘车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19时09分,***提交上述证据以证明2021年10月9日其白天在舞蹈学校学习舞蹈,舞蹈课结束后直接去打工上班,期间并未回家,直至***告知其房屋着火。在2021年10月13日其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送微信:“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就成了千古罪人,就点蚊香的事,我放在手上拿着的”。 审理中,本院前往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金鸡湖中队调取火灾接警出动表一份,载明2021年10月9日19时50分该中队接到报警,20时01分到达现场,小区通道通畅,无堵塞,正常供水,20时04分控制火势,20时40分火势熄灭。 审理中,达情**,由于火灾及救援,导致其房屋内房顶、墙面、地板均被水浸泡、发霉无法使用,达情提交方君子出具的收条及装修材料清单各一份,载明花费油漆、涂料、人工费共计4000元,达情**该款项为现金支付。达情另提交床围、蚊帐、摄像头、窗帘、床垫等购买凭证,以证明由于家具、家电损坏,重新购置所花费金额共计5067.23元,还提交干洗费、快递费、清洁费、运输费、加油费、光盘刻录费用支付凭证,以证明由于房屋受损无法居住产生上述费用共计8466元。达情还主张玩具、日用品等零散物件损失10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案涉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居住的客厅隔断间,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火灾。***、***作为起火部位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尽到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对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在火灾事故发生前较长时间段内其并不在房屋内,且***在微信中确认存在点燃蚊香的行为,故本院认定***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中的偏重责任,***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中的偏轻责任。广益公司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对房屋的客厅进行了隔断,增加了火灾隐患,对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仍应根据相关消防法规履行日常消防管理义务,防范火灾发生,对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广益公司、***的过错程度和对损失发生的原因大小,本院酌定***对达情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达情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广益公司对达情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对达情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达情要求鼎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接警出动表显示,案涉事故小区通道通畅,出水正常,故达情的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达情的损失金额,本院认为,在本次火灾事故中,达情家中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被水浸泡,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系客观事实,达情确因本次火灾事故产生了财产损失,但上述财产损失的主张应在合理范围内,根据达情的举证,并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的客观状况以及达情日常生活所需等,本院酌情确定损失金额为10000元。 综上,达情因本次火灾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承担55%的赔偿责任向达情赔偿5500元,***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达情赔偿2000元,广益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向达情赔偿1500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达情赔偿1000元。***、***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情各项损失共计5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情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三、被告苏州广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情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情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 五、驳回原告达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3元,由原告达情负担121元,由被告***负担678元,由被告***负担29元,由被告苏州广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凌 晨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柏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