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08民初7760号
原告:**,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横塘东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盛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即在同意建设意见书上**。事实和理由:原告回迁南环住房1套,并租赁了地下停车位,与被告签订车位租赁协议。原告租赁的是地下车位,车位不固定(地下207个车位,由物业配发207个**进入,先到先停)。《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出台后,一直与物业沟通协商,期间也向12345投诉,社区与物业都以各种理由拒绝。问题还是在于不固定车位上。我的理解是:既然207个车位配207个**,那不就等同于一配一,为什么不固定车位呢。还有和物业协商给一个虚拟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也被拒绝,我可以承诺,安装后充不充得到电都是我的问题,与物业、与其他业主无关,车位上随便停,保证不投诉也不打电话给其他业主。因为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事情就交给社区办理,然而社区和物业并没有积极推动事项发展,而是以各种理由不予安装。从回迁后我就一直租赁地下车位,9年多了,如果物业不放心,装的时间太短,我也可以3年、5年签,一次性交钱。
被告鼎盛物业公司辩称,一、安装充电桩行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取得全体业主决议,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安装充电桩会改变小区停车位使用方式,对全体业主利益造成影响,应当不予准许。三、在本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不予准许。综上,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车位租赁协议、***钟回复截图、同意建设意见书、发改能源[2016]1611号通知、国办发[2015]73号指导意见,被告鼎盛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24日,甲方鼎盛物业公司南环物业服务中心与乙方**签订车位租赁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承租小区人防车位,车位租赁期为12个月,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车位租金及管理费150元/辆/月。该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协议期满,甲方于协议期满次日收回车位并禁止继续停放,乙方清楚并确认,甲方不保证本租赁合同期满后,乙方能够享有该车位继续承租的权利。该租赁协议尾部公章为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环项目处。
2022年6月26日,**就安装充电桩事宜向***钟投诉,姑苏区便民服务员回复:***街道给出如下回复,据了解,上述情况经再次与物业沟通,物业表示从多方面因素考虑,因南环车位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签,且车位不固定,小区停车位采取先到先停的模式,且汽油车和电车混停,存在消防隐患,所以目前暂不具备安装条件。
庭审中,**提交了空白的需要鼎盛物业公司**的同意建设意见书,主要内容为:国网供电公司:申请人在本小区(小区名称)地址为市(县)路拥有固定/租赁车位,车位位于本小区(车位编号或地址),是/非人防车位。经现场核准,同意其在该车位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对于因充电桩安装而引起的电源接入、电缆敷设开挖、专用表箱安装等工程施工,已征得我们的同意。在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将遵守电力公司、物业、社区等相关章程规定,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承担一切责任。下方为申请人(签字),物业公司/业委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陈述,其为南环回迁户,居住于南环,2013年6月回迁时至物业处登记了车辆信息、房产证信息,由物业配给其**,取得了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没有具体编号,随到随停,没有固定车位,但一个**一个车位,保证其可以在地下停车位停车;车位租赁合同系一年一签,每年年底签第二年的合同,除非业主主动提出不签合同了,才不再续签,回迁至今,物业均与其签订租赁合同,车位费用其都是一年一交;小区内没有固定的用于充电的区域或装置,拥有电动汽车的业主均是在外面的公共充电桩解决充电需求;其目前的汽车购买于2019年,不是电动汽车,其想置换电动汽车,已向供电公司申请,供电公司也已实地考察过了,物业同意,就能进行安装。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出台相应通知、意见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并遵照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提供便利。
本案中,鼎盛物业公司作为南环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原则上应当配合在同意建设意见书上**,但根据建设要求,安装申请人必须拥有或者使用固定车位,**虽拥有南环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然而车位不固定,目前暂不具备安装条件,故**现要求鼎盛物业公司在国网苏州供电公司的同意建设意见书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凌 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