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187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姑苏区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9年4月10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3元,减半收取2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