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556号
原告: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闫保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文化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