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吴中区光福贝易凡机械厂与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5执3025号
申请执行人吴中区光福贝易凡机械厂与被执行人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特1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中区光福贝易凡机械厂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3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350元,合计23335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新长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33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微
书记员 马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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