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多元基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多元基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0718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多元基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自谦,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多元基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自谦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成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