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0718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多元基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自谦,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多元基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自谦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成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