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多元基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多元基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会东县思宇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426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多元基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街**。
法定代表人:曾江涛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会东县思宇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鲹鱼河镇鲹鱼人家**
法定代表人:向思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多元基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会东县思宇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凉山仲裁委员会〔2018〕凉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多元基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4100元,执行费712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会东县思宇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会东县思宇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公司所在地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会东县思宇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将其在会东的工程转移给其他公司,现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本院已依法将会东县思宇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失信惩戒并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思宇高消费。现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四川多元基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凉山仲裁委员会〔2018〕凉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