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303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南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办新华东街北侧2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3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7243970.2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