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某有限公司;韩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802民初5647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北侧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2016413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数码小区B3-1-602室,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办理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