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异3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4月5日生,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女,满族,1975年9月18日生,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
被执行人:丹东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县前北街1号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于长水,男,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
被执行人:***,女,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于长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丹东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追加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