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丹东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403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丹东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丹东同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尾号01078)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