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36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健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健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健通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电梯款665943元以及利息274071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17日),剩余利息以66594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偿还完毕时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诉讼费、公告费11456元和申请执行费11800.14元,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M2x**号的东风日产牌车一辆。为便于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2x**号的东风日产牌车一辆。
在查封、扣押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其产权,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或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四、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