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翼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某某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3民初2718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安波路30号、建宁街8号(28-1)-(2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12258336。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750018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上海永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323K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5115589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永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