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4159号之一
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64元,合计4529元,由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正伟
书记员 王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