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

合肥上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25民初17号
原告合肥上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上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上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上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合肥上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炳胜
法官助理 徐小莉 书 记 员 翁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