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

1201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与南通紫峰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民终1201号
上诉人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通紫峰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准许上诉人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72元,减半收取3336元,由上诉人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戴志霞 审判员  陈 卓
书记员  黄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