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民初157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告: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3号公寓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110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599号时代数码港研发楼7层,现办公地点合肥市蜀山区建功路创新产业园二期F5栋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6948510。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中国徽州文化博物馆,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00485759516G。 负责人:***,馆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南京科安电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中国徽州文化博物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