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21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欢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林,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丽江瑞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
法定代表人:姚秀凤,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丽江斐瑞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
法定代表人:柳伟伟,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欢成设计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江瑞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讯公司”)、丽江斐瑞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瑞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瑞讯公司、斐瑞康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欢成设计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江欢成设计公司要求:1、瑞讯公司、斐瑞康公司支付设计费6,02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LPR为标准进行计算);2、瑞讯公司、斐瑞康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8,456元,但未能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
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本院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调查函,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收到回函。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瑞讯公司名下有两块土地:云南省丽江市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区A-02-06号地块(编号丽地2016-21宗地)、云南省丽江市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区A-02-11号地块(编号丽地2017-03宗地)。为查明上述两个土地的权属情况,本院在(2021)沪0117执1823号案件中,分别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丽江市古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询问上述两个地块是否已办理权属登记。2021年4月28日,本院收到丽江市古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函,称上述两个地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但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查封案号为(2019)云07执保41号。据此,本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丽江市古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上述两个地块。2021年6月2日,丽江市古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我院的送达回证上盖章确认。经电话联系丽江市古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称已完成轮候查封。鉴于上述两个地块尚未完成权属登记、且我院系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现本院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因未查实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燕华
审判员 施风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