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丽江瑞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丽江斐瑞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21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欢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林,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丽江瑞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
法定代表人:姚秀凤,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丽江斐瑞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
法定代表人:柳伟伟,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欢成设计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江瑞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讯公司”)、丽江斐瑞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瑞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瑞讯公司、斐瑞康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欢成设计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江欢成设计公司要求:1、瑞讯公司、斐瑞康公司支付设计费6,02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LPR为标准进行计算);2、瑞讯公司、斐瑞康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8,456元,但未能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
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本院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调查函,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收到回函。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瑞讯公司名下有两块土地:云南省丽江市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区A-02-06号地块(编号丽地2016-21宗地)、云南省丽江市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区A-02-11号地块(编号丽地2017-03宗地)。为查明上述两个土地的权属情况,本院在(2021)沪0117执1823号案件中,分别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丽江市古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询问上述两个地块是否已办理权属登记。2021年4月28日,本院收到丽江市古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函,称上述两个地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但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查封案号为(2019)云07执保41号。据此,本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丽江市古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上述两个地块。2021年6月2日,丽江市古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我院的送达回证上盖章确认。经电话联系丽江市古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称已完成轮候查封。鉴于上述两个地块尚未完成权属登记、且我院系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现本院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因未查实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燕华
审判员  施风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