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万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6)沪仲案字第1327号函,申请人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万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上海普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担保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万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