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嘉鸿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7财保12号
申请人: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C。
法定代表人:江欢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淳安千岛湖嘉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元度假村**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06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淳安千岛湖嘉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206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淳安千岛湖嘉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黄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