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2104号之二
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家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盐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所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盐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772元,由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