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奥会展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奥会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491民初2041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 BENDER 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颖,女,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北奥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喜。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奥会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22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11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韩 冰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