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奥会展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491民初2041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 BENDER 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颖,女,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北奥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喜。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奥会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韩 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