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卫士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海卫士电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68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海卫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院**楼2905。
法定代表人:傅晓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诺德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原告北京海卫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268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793050.8元。现北京海卫士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海卫士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79305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