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9民初668号之二
申请人:***,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无极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宦京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北京无极液压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诚信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北京诚信机电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无极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北京诚信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无极液压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4500元,并继续以***名下的位于河北省涿州市XX小区10号楼3-501室的房屋为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北京无极液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4500元。
二、继续查封***名下的河北省涿州市XX小区10号楼3-501室(产权证号:*(2018)涿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董颖